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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伪造学历被辞退!猜猜他是怎么被发现的……

人社君 厦门人社 2020-02-23

学历是求职中最基础的门槛之一

如果劳动者为了成功求职

而伪造了学历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



有一位劳动者穆某就真的这么做了



你猜他最后怎么样了?

来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您就明白啦!

先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日,穆某入职天诚技术公司。

根据招聘要求,穆某提交了证明其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的本科学历证书,又填写了一份入职表,在“学历和专业”一栏写明2012年6月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企业管理本科专业,在入职表结尾处签名确认:“本人保证所填属实,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偿”。

穆某上班近两个月后,2017年7月31日,天诚技术公司接到楼下餐厅投诉。餐厅称,穆某在使用微信支付时多次逃避付款。



天诚技术公司对穆某的诚信产生了怀疑,于是,公司对穆某的入职材料进行复查,并向某师范大学核实,发现穆某提供的学历证明是伪造的。

2017年8月4日,天诚技术公司以穆某求职时学历造假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穆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应当依法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后向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诚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碰上这样的情况

如何裁决呢?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了穆某的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天诚技术公司在《新职员入职表》中明确要求穆某填写学历和专业,这两项是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穆某的重要因素,属于第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以穆某应当如实说明和提交真实材料。

但是,穆某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而是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以欺诈方式使天诚技术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6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天诚技术公司受穆某欺诈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依据第39条第5项规定,天诚技术公司可以与穆某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定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照第46条规定,天诚技术公司依据第39条第5项规定与穆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因此,天诚技术公司可以与穆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穆某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驳回穆某的仲裁请求。

虽然学历在用人单位眼中是必要的

但是诚信更重要哦!


人社君这些微信也很有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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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厦门市人社局新闻宣传中心出品

转载请标明来源:厦门人社(微信号:xmren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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